(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债权人要关注各债权是否都取得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在分配时确保执行费用先扣除,优先受偿债权先得到清偿,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若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其破产。不申请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的,有执行依据的金钱债权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对相应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