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能够主张的赔偿事项有: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的准则为:
1、医疗费:按照票据据实结算;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
3、误工费:受害人事实上的误工天数*每日薪水;
4、护理费: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护理天数*当地服务行业的平均薪水;
5、住院伙食补贴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准则;
6、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事实上发生的花费计量;
7、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20年(60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量);
8、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准则计量。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量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量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9、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法花费准则计量。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犯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做法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准等因素综合判定,通常在5000-80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