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商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商定,而无定金的事实上托付,定金保证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事实上托付给另一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托付,才能起到保证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保证性。
即同时保证合同两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托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两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