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不允许撤销的。可以通过重新办理一份公证将原有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如在遗嘱公证后,又另外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则在二份遗嘱间对同一财产的继承上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实际上就是对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或撤销。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办理遗嘱需提交的材料有:
1.立遗嘱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身份证明。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所有证、存折、股权、债券、车辆行驶证等)。
3.指定医院出具的精神正常的测查结果报告(凭爱传承为老服务中心介绍信办理,或为老中心设立的绿色通道)。
4.立遗嘱人可携带自拟遗嘱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