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二款:酗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事实上赔偿之日起计量。
《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限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有意导致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限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有意”一项,未包括酗酒肇事。
《交强险条例》第22条限定,行驶人未获到行驶资格或者酗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花费,并有权追偿。同时还限定,酗酒行驶发生道路交通意外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受赔偿职责。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受赔偿职责,但对人身伤亡意外,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没有限定酗酒行驶情况发生丧命伤残意外保险公司能够免赔。
事实上操作中:酒驾肇事交强险赔偿,商业险拒赔,但是交强险是先赔付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