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
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表面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
证人或者持卡人亲属催收的,不隶属“催收”。对于误用他人
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认可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认定为
犯罪。可否隶属恶意,看做
法人可否具有违法占有为目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1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2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3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5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6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注: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
盗窃罪。盗窃虚构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