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根据《
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
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
信用卡的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规定为 1 个月。若透支额虽没超过限额,但超过上述期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构成
犯罪。催收后
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