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竣工查验的安排由建造单位,担任安排施行建造工程竣工查验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查验施行监督。
二、查验人员由建造单位担任安排竣工查验小组。查验组组长由建造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托付的担任人担任。查验组副级长应最少有一名工程技能人员担任。查验构成员由建造的单位上级主管、建造单位项目担任人、建造单位项目现场处理人员,及勘测、方案、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能担任人,或质量担任人构成,建造单位也可约请有关专家参与查验小组。查验小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装置专业人员应配备。
三、竣工查验规范竣工查验规范为国家的强行性规范,现行质量查验鉴定规范、施工查验规范、经查看经过的方案文件,及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