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执行费用的承担和计算规则需明确知晓。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每件交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例如执行金额为6万元时,1万元对应50元,超出的5万元按1.5%计算是750元,总共执行费800元。
(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无需预先缴纳执行费用,可等待执行完成后,由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同时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