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时,要确保通知准确送达对方,保留好送达的相关证据,如签收记录等,避免后续纠纷中无法证明通知已到达。
(二)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要积极参与仲裁或诉讼流程,关注裁决书或判决书的生效情况,按规定时间履行相关义务或主张权利。
(三)存在合理期间要求的情形,要合理确定并遵守合理期间,在该期间内做好工作交接等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