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斡旋受贿罪,亦可称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基本构成要素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紧密之人),通过特殊的方式(即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借助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协助,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从而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取财物的行为。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