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一般一个月内可以拿车出来,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用于检验的,检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自检验报告确定之日起的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若是逾期没有领取的,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