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诉讼专题 >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3、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新修订:2024-02-2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3分钟快速回复!立即咨询
扫一扫,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