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休产假。但是,休假期间没有工资。
1、一般来说,违反规定怀孕生育,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应按照规定享有产假、以及工资待遇,如请假只能按照事假来处理。至于是否可以按照违法计划生育的规定而解除合同,应看公司在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如没有规定不能违法解除,至于违反国家的政策的,应由有关机关来依法处理。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是,从法律权威部门了解到,女职工享有法定不少于90天的产假,是基于《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超生孕妇做出不准休产假的例外性规定,因此,从人权和健康权角度考虑,超生孕妇仍享有休产假的权利。
扩展资料:享受人群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