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探视权是与身份关系相关的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但是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该项权利的方式,故而对于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望,女方是可以拒绝的。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探望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探望权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才能产生探望权。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就经常和子女在一起,自然也就不存在探望的情景。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