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