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完成赔偿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不能随意撤销,要严格遵守法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被保险人双重获益。
(二)特殊情况下可撤销,比如与第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第三方履行义务,或者经法院等裁判撤销。
(三)撤销时需遵循法定程序,要有合理理由,不能仅凭保险人主观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