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监狱,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提请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法院公示后两周左右可假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