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满足特定法律条款规定的犯罪嫌疑分子,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执法机构)有权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然而,实施拘留行为并非最终目的,而是为后续侦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拘留之后,经过严谨且详细的调查取证过程,若侦查机关判定该名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值得进一步逮捕的行为,那么他们将依法核准逮捕令,并通过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这一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