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需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包括按时向检察院报到、不擅自离开居住的市或县、保持通讯畅通随传随到等,积极配合检察院开展的讯问和调查工作,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取保候审措施被撤销。
(二)若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取保候审人应继续配合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主动提供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线索或材料,不得逃避或拒绝配合相关工作。
(三)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可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申请解除该措施,并凭相关文书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或要求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