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
抵押担保,是指保
证人与
贷款人约定,当
借款人违约或者
无力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约定代为履行
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代为
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但
债务人自身不能作为保证人。
2.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无
抵押担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担保形式,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则均是以一定的财产或
物权作为担保物的担保形式。
4.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担保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
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其次,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此外,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