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
合同相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并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什么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1、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当然,如果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
四、所以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时,建议还是与对方好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