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举报、投诉的受理范围为:
(1)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2)假冒伪劣、合同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4)广告违法行为;
(5)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二、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2、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3、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贩私、和变相等经济违法行为。
4、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 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6、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三、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