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伤者
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交强险限额范围1万元以内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您承担30—40%。
2、伤者
误工费
护理费。交强险“死亡
伤残费用赔偿限额”11万元以内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您承担30—40%。
3、你方车辆损失由对方承担70—60%。
4、交警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