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重婚的,可以提供重婚者的结婚证、重婚者与他人同居的合法录音录像及照片,能够证明重婚者对外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人证言、重婚者与他人生育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与他人同居的,可以提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合法录音录像及照片、证明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和电子信息记录等。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