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若干问题解释》第70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的,人民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故此,如果时原告只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原告。所以,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