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孕期间,女方提出离婚,因孩子尚未出生,故不涉及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以后,若女方生育子女的,则双方可就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视权进行协商解决,不能够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就抚养权相关问题作出判决。那么法院会依据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 共同生活较为适宜。但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以致于不适宜与侄女共同生活的,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亦或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随父亲生活对于子女没有什么负面或者不利的影响的,或者是其它特殊的情形,那么也可以由男方抚养孩子,子女随男方共同生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