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在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需组织职工露天作业的,应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高温天气的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
2、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而防暑降温用品及其他劳保用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