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砂石,符合开采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破坏价值达到相应标准、两年内多次受罚又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各地可自行确定立案标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砂石的行为,有多种情况属于应立案追诉的范畴。当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或在特定矿区内开采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破坏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就会被追诉。若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也在追诉范围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样如此。而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立案标准。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灵活性。如果您在矿产资源开采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