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劳动者对下列
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对
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再依法提起上诉: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