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是否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彩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彩礼的性质既然是不当得利,就应当全额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