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上诉期限如下:
1、民事案件:
(1)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不服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刑事案件: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行政案件:
(1)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不服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指的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