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行为是有效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单位的调岗行为。
如果单位的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劳动者可以拒接单位的调岗行为,如果单位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此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赔偿;
而且如果是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调回原来岗位,如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调回原来的岗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