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但是应当同时符合如下规定。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法律收养条件,如果达不到该条件是无法收养孤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