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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3-03 16:08:39 已帮助16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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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只有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发生时效中止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向债权人提起要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等。诉讼时效内才存在中断问题。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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