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属于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一定要求:
1、录音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录音谈话人应当身份明确,自觉自由,不受约束、强迫,录音内容应当清晰、真实、连贯,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以录音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证据的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