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究错案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检察纪律处分。
2、承办人、审核人、决定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依据《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检察官因办理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对检察官错案责任的追究,纳入检察官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检察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或者辞退的依据。
5、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错案责任人员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