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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予结婚登记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受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干涉。一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都会询问是否自愿,因此在非自愿下是不能登记的。
其次,需要满足结婚法定年龄。《民法典》对年龄有明确限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有些地区按照习俗在达到法定婚龄前办理结婚仪式的,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在双方都满足法定婚龄后补办结婚证
再次,考虑到婚后生活以及对孩子的影响。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的。生理上认为,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结合,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
最后,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登记结婚,比如性病,梅毒和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当然,如果患病期间登记结婚的,但结婚后治愈的,就属于有效的婚姻关系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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