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合同中既设定了违约罚金亦确立了损失赔偿金条款,从法理角度来看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然而,同时主张违约罚金和损失赔偿金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若已支付的违约罚金无法充分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方仍然需要负起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以填补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差额。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违约罚金与损失赔偿金是可以共同适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