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人口死亡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1.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3.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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