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绑架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儿即通常所称掳人勒赎或者绑票的情况下,则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且侵犯被勒索人的财产权利。绑架罪的客体系复杂客体,我国刑法将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绑架罪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即绑架行为,勒索财物只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此,属于行为犯。根据行为犯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还是出于其他目的或者动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绑架行为,将被绑架人置于自已的实力控制之下,即为绑架罪的既遂。因此,是否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绑架罪犯罪既遂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