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复审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 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 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