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满30岁,一般是不能收养孩子的。不过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年满三十周岁规定的限制。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3、收养⼈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的居民户⼝簿和居民⾝份证;
(⼆)由收养⼈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婚姻状况、有⽆⼦⼥和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体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