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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保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保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3-01 20:02:06 已帮助22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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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保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1、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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