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将在工作日补休;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