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五种疾病: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