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着重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新证据,像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
(二)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若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三)在等待再次起诉期间,避免与对方产生不必要的冲突,保持冷静理性,为后续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