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此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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