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1、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