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涉及债务签署等情况,务必明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最好共同签名确认,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二)若举债方想避免配偶无端卷入个人债务,应在举债时明确债务性质,不将其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混淆。
(三)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要做好证据留存工作,比如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保留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相关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